一、支付結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銀行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支付結算的特征:
(一)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電子支付等都是支付結算業務,這些結算行為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才能進行。支付結算與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不同。
(二)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三)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結算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這就是說,銀行在支付結算中是一個中介機構的角色,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銀行只需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進行審查。
(四)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與當事人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活動,而且由于我國地域廣泛,所以必須實行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五)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單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支付結算的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支付結算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