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是指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是指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一定素質和數量的與會計工作要求相適應、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
考點10: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單位規模的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
根據上述要求,一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規模很小、業務和人員不多的單位,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而將會計業務并入其他機構,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有組織、管理本單位內部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所有會計工作的責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素質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有關單位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考點11:(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在會計工作中,由于親情關系而通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泵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井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二)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四)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并不改變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考點12: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會計從業資格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凡是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以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內地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吏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各單位不得任用或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二)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不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按照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浩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等。
4.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考試合格者,向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申請取得會計證。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考點13:(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
我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上崗注冊登記制度。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4.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考點14:(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具體包括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并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但不在會計崗位的其他人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時間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1)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2)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3)業務知識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4)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從事會計工作所具有的基本技能的學習和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操作能力;
(5)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在職自學兩種。一般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為輔。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4小時。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由各單位根據會計工作需要,在規定的限額和批準的編制內設置。會計專業職務名稱定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取得初中級會計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可以被單位聘任或任命為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考試合格并通過評審后,可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
考試科目:高級會計實務
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考點15: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 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
4.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
(1)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
(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崗位;
(3)出納崗位;
(4)財產物資核算崗位;
(5)工資核算崗位;
(6)成本費用核算崗位;
(7)財務成果核算;
(8)資金核算崗位;
(9)往來結算崗位;
(1O)總賬報表崗位;
(ll)稽核崗位;
(12)檔案管理崗位等。
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考點16: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圍
1.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人員未與接管人員辦清工作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作好以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簿,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當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
(5)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值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上級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移交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人員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移交清冊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樣一份。
(2)接管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