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1.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人、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5)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5)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4.對于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一千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銀行及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2.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3.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4.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5.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6.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銀行有以下行為之一的,1、違反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2、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給予警告,并處于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