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對于經營規模較小,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如下: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生產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商業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