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相關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經辦人身份證到主管稅務局辦稅大廳“發票領購窗口”領取“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蓋章。企業經辦人將填寫的“申請表”和如下資料交給“發票領購窗口”: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②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③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印章模型。
④企業月銷售額和月需發票面額、數量的報告書;
⑤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發票領購窗口”經辦人員審核資料齊全后。退回營業執照原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給納稅人,并開具收件回執給納稅人。納稅人憑回執(按約定時間)到“發票領購窗口”領取《發票領購簿》和《領購發票身份證明卡》。企業經辦人憑《發票領購簿》和《領購發票身份證明卡》到窗口領購發票。企業以后領購普通發票時,除憑《發票領購簿》和《領購發票身份證明卡》外,還需送驗上次領購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聯(如已購買過發票),經稅務局審核后,加蓋“查驗章”方可再次領購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