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賓館銷售月餅的銷售額達到了一般納稅人標準,是否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和《增值稅條例暫行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以及《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賓館銷售月餅屬于季節性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所以企業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可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