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包括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即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請問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面包車2006年3月31日前按小客車繳納消費稅,2006年4月1日后是否按乘用車繳納消費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根據上述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繳納消費稅汽車指乘用車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按氣缸容量大小稅率1%-40%;中輕型商用客車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至23座(含23座)的稅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