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家2005年4月剛成立的生產型企業,由進出口權,公司成立以來,我們做了兩單出口業務,但稅務部門不給退稅,理由是新成立的企業出口不退稅,請問這有法律依據嗎?
答:有關你公司出口退稅的問題,稅務部門的說法是有道理的。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外,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這里提到的第二款、第三款例外規定分別是“對企業出口貨物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過高,致使企業已繳稅款無法抵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在規定的清算期內按規定的出口退稅率予以退稅。” “生產型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廠)代理成員企業(或分廠)出口貨物后,企業集團(或總廠)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由成員企業(或分廠)實行‘免、抵、退’稅辦法。”你公司如不屬于上述兩種例外情況,則你公司暫時不能按月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