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 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工業企業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最高行政官員)、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單位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其會計責任包括:
1.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為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提供組織保證和人員保證。
2.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4.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5.認真審核本單位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并在上面簽字并蓋章,以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擔任會計職務應當通過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考評,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編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偎^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谒^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無法反映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
我國建立的會計資料規章制度主要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發布的一系列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