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虛,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其他
《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年度中間成立的企業,應自成立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為第一個會計年度,第二年仍應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第一年的會計報表中,應加以注明。我國的會計年度與計劃年度、財政年度或預算年度保持一致,這樣有利于國民經濟的計劃管理。
《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