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
我國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會計監督和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會計監督三個層次。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
為了實施有效監督,保證經濟業務事項的順利進行,必須明確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馭責權限。具體要求是:
第一,經濟業務事項、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記賬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做到職權明確,程序規范,責任清楚。
第二,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要實行職務分離。職務分離是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權限集中、職務重疊而造成的貪污、舞弊和決策失誤。
第三,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應當相互制約。
2.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等經濟業務事項,既是各單位重大的經濟活動,也是非常重要的財務管理事項,決策和執行的程序不明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不僅影響國家、單位和社會公眾利益,也削弱財務會計管理職能,并影響會計秩序和會計資料質量。《會計法》對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決策和執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兩點:一是決策和執行的程序應當明確,做到制度化、規范化;二是決策和執行程序中應當體現決策人員與執行人員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既要防止權限過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門、各行其是。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通過財產清查,可以保護財產的安全與完整;通過財產清查,也可以確定各項財產的實存數,以便查明實存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責任,制定改進措施,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中應當明確“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內部審計是在一個組織內部對各種經營活動與控制系統的獨評價,以確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貫徹,建立的標準是否遵循資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單位的目標是否達到。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形式。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可以促使內部審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對會計資料的審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在單位內部應當有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外的專門機構或人員對會
資料進行再監督,有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該項作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沒有設置內部審計機或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也可以由其他負責監督的機構、人員進行,如公司制企業的監事會等。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在許多情況下是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申進行的。由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熟悉會計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對會計事項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較清楚,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嚴格把關、實行監督,可以有效防范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這也是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得以具體落實的重要措施。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拒絕和糾正違法會計事項,這是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如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行使或不認真行使這一職權,其他人員阻撓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這一職權,都是違法或違規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當加以制止和糾正,有關管理部門也有權加以干預。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首先,各單位要建立賬簿、款項和實物核查制度,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其次,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作出處理。
《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