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45: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一)填制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1.記錄要真實。原始憑證所填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
2.內容要完整。原始憑證所要求填列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列齊全,不得遺漏和省略。
3.手續要完備。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要清楚、規范。
原始憑證要按規定填寫,文字要簡要,字跡要清楚,易于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范,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如小寫金額為¥1008.00,大寫金額應寫成“壹仟零捌元整”。
5.編號要連續。如果原始憑證已預先印定編號,在寫壞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管,不得撕毀。
6.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7.填制要及時。各種原始憑證一定要及時填寫,并按規定的程序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審核。
(二)自制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一次憑證的填制
一次憑證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記錄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或者同時記錄若干項同類性質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其填制手續是一次完成一次有效的原始憑證。各種外來的原始憑證都是一次憑證;企業自制的領料單、入庫單、收據等都是一次憑證。
一次憑證的填制手續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由經辦人員添置的,一般只反映一項經濟業務,或者同時反映若干項同類性質的經濟業務。
(2)累計憑證的填制
累計憑證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記錄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的自制原始憑證,其填制手續是隨著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而分次進行的。其特點是在一張憑證上可以連續登記相同性質的經濟業務,并按照費用限額進行費用控制,期末按實際發生額記賬。累計批準是多次有效的原始憑證。對于頻繁發生的同類經濟業務,運用累計憑證,可以簡化會計核算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3)匯總憑證的填制
匯總原始憑證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反映相同經濟業務的若干張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標準匯總編制而成的自制原始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只能匯總同類經濟業務,不能匯總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經濟業務。匯總原始憑證可以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也便于進行經濟業務的分析比較。如 工資匯總表、發料憑證匯總表、差旅費報銷單等都是匯總原始憑證。
(三)外來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外來原始憑證是在企業同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由外單位的經辦人員填制的。外來原始憑證一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一印制,或經稅務部門批準由經營單位印制,在填制時加蓋出據憑證單位公章方有效,對于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復寫紙套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