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44:會計憑證的基本內容
由于各種經濟業務的內容和經營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憑證的名稱、格式和內容是多種多樣的。
無論哪種原始憑證,作為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明確經辦單位和人員的經濟責任的原始證據,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原始憑證名稱;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3.憑證的編號;
4.接受憑證單位名稱(抬頭人);
5.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金額等);
6.填制單位簽章;
7.有關人員簽章(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
8.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
9.憑證附件。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充分發揮記賬憑證在明確經濟責任、加強內部控制方面的作用,原始憑證除了應當具備上述基本內容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2.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的領導人或者由單位領導人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附有驗收證明,目的是為了明確經濟責任,保證帳物相符,防止盲目采購,避免物資短缺和流失。
4.為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不能僅以支付款項的有關證明如銀行匯款憑證等代替。
5.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后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匯款銀行的憑證,不能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6.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
7.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