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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我們一起來學習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十二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原因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要求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原因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2)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注冊資本導致變更各方投資者股權;
(4)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5)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6)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股權;
(7)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更換投資者或變更股權。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經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但有如下特殊規定:
①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②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③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④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解釋】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后,還要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3)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解釋】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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