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這兩者的區別集中體現在概念范疇、法規依據、使用范圍和使用主體等方面。
1.“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屬于統計范疇的概念,它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我國政府為了能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指標進行宏觀調控,特別設置了監控個人收入的“工資總額”指標和監控個人支出的“物價指數”指標,目的在于避免收入差距過大和物價波動過大的問題。為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1989年9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1990年1月1日發布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不包括:(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物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產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過去,“工資總額”主要用于統計指標本身。現在,除此之外,更主要的還是用于計算各單位繳納各項社保金和企業年金的基數。

2.“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的概念。在企業會計準則頒布之前,僅僅是一個會計核算的概念,即“應付工資”。此時的“應付工資”核算范圍和口徑與統計上的“工資總額”基本一致。但存在企業核算工資成本口徑過小,不能全面、真實反映企業工資性的成本支出,導致企業在確定產品售價時,低估了人力成本的因素。特別是出口企業的產品定價,沒有全面考慮人力成本的全部支出,如福利性、非貨幣性的實物性支出,致使產品定價偏低,引發進口國的低價傾銷投訴。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財政部于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一次正式明確了企業會計核算有關職工薪酬的確認范圍和計量方法。2014年1月,財政部又重新修訂了該準則,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核算要求。
根據財政部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從該準則的有關規定來分析,“職工薪酬”所包含的人員范圍和項目范圍,要遠遠超過“工資總額”的范圍。例如,“職工薪酬”不僅包括向本企業職工支付的各項薪酬,還包括企業為個人繳納的各項社保金、企業提供的食宿等,但卻不在工資總額的統計范圍。可以說,“職工薪酬”囊括了企業為員工甚至關系利益人支付的所有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