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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票據行為的代理
知識點五、票據行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票據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適用票據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根據這一規定,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該種授權委托一般以書面形式。
(2)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
(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該票據行為的代理即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相關考點】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無權代理
票據上的無權代理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考點】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止后而為的代理。
3.越權代理
越權代理是行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注意:票據的越權代理與民法規定的法律后果不一致。民法規定: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屬于表見代理,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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