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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保證方式
知識點: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考點】《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相關考點】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追償。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1)單獨保證是指只有一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
(2)共同保證是指數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共同保證既可以在數個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一個保證合同時成立,也可以在數個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數個保證合同,但擔保同一債權時成立。連帶共同保證的連帶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而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連帶。故稱之為連帶共同保證,而非連帶責任保證。
(3)按照保證人是否約定各自承擔的擔保份額,可以將共同保證分為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
①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②連帶共同保證是:第一,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第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
(4)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相關考點】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對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分擔的比例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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